关于印发《关于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处理中推行人民调解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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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9-12-23 07:07
各市综治办、人民法院、公安局、司法局、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及时化解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民事纠纷和社会矛盾,维护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交通事故处理效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9]33号),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保监会江苏监管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处理中推行人民调解制度的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