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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0-03-24 07:07
苏公厅〔2010〕132号
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
为配合全省正在开展的防范和打击新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切实开展好社会面防范新型毒品禁毒宣传工作,全面掀起禁毒斗争的新高潮,根据全省防范和打击新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的部署要求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省厅研究制定了《关于严厉打击新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自行印发(不盖章),并组织人员于4月1日在车站、广场、学校、宾馆酒店、歌舞娱乐场所以及农村集镇、行政村、城市居民区等场所广为张贴,同时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通告内容,迅速营造严打整治斗争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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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O年三月二十三日
关于严厉打击新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为有效防范和遏制新型毒品违法犯罪发展蔓延的势头,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严厉打击新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新型毒品是指人工化学合成的致幻剂、兴奋剂类毒品。常见的新型毒品有冰毒、摇头丸、氯胺酮(K粉)等。
二、严厉打击制造、贩卖新型毒品犯罪活动。制造、贩卖新型毒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吸食、注射新型毒品。违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吸毒成瘾人员,由公安机关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
四、严禁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新型毒品。违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禁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新型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新型毒品。违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娱乐场所及从业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提供吸毒条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处罚。明知场所内有吸食毒品活动,放任不管、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依照规定给予处罚。
七、在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进口、出口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致使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八、毒品违法犯罪人员,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否则,一经查获,依法从重处罚。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对毒品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举报,公安机关依法对举报人员予以保护,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省公安厅举报电话:025-83526110
各地公安机关举报电话: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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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O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