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中组织开展非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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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1-03-10 07:07

  苏公规〔2011〕1号

各市公安局:

  加强非机动车登记管理,是维护交通安全秩序,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基础性、必要性措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全省涉车犯罪专项治理工作总体部署,省厅决定从现在起至6月底,组织全省公安机关集中开展非机动车登记工作。为此,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登记的属性

  根据《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我省列入非机动车管理的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经申领人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验登记,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但各地依法登记工作发展不平衡,非机动车特别是超标电动自行车源头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实际在用的大量非机动车并未按规定登记。此次集中登记,按规定审验车主身份证明、车辆合法来源证明、车辆合格证明,发给号牌和行驶证的,属于依法实施的非机动车登记;其他为采集车辆及其所有人信息的实名制登记,不作为界定机动车或非机动车的依据。

  二、登记的原则

  (一)控住源头。所有非机动车销售商,应当自4月1日起,按规定登记购车人及车辆信息,并按照当地公安机关委托实行带牌销售。

  (二)区别对待。对在用车辆,应当确认持有人合法所有或者排除赃车嫌疑,其中审验合格的依法予以登记并发给车辆号牌及行驶证;对不合格或者超标车辆,应当登记车辆及所有人信息,同时发给信息登记牌,车辆号牌与信息登记牌应当有明显区别。

  (三)便民利民。在交警队、派出所、警务室、村居委、小区、学校等广泛布设登记点,方便群众就近登记、上牌。集中登记所需费用应当争取当地政府专项拨付,车辆上牌尽可能免费,确需收费的,不得超过省物价局核定的非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8元/车(苏价费函[1998]80号、苏财[1998]95号)。

  三、登记的项目

  (一)车主身份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现住址、联系电话、车辆来源为必须登记项。

  (二)车辆特征信息。厂牌型号、车辆牌号或登记牌号、电动机号或国家统一编码(没有电动机号或国家统一编码的,可自行敲刻、粘贴与车辆牌号或登记牌号一致的编码)为必须登记项。

  四、信息录入和传输

  (一)在销售点采集的信息,由销售商通过信息采集传输设备向公安机关传输信息;暂不具备条件的销售商,应当填写统一印制的登记单或者登记簿,定期报送信息。

  (二)在社会面集中登记采集的信息,由登记人填写登记簿,在规定的时限内录入警务基础平台;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使用移动警务通,现场登记传输信息。

  (三)各地已登记的非机动车信息,应当组织清理和核实,确保导入平台的信息数据准确,人车信息对应。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深入宣传发动。通过张贴公告、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盗车警情、上门走访等方式,广泛宣传登记的目的意义,告知群众登记的手续流程,动员群众主动登记;广泛宣传防盗常识,增强群众的自防意识;广泛宣传法律法规,教育群众不购买赃车。

  (二)依靠党政组织。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把集中登记作为一项民心工程纳入年度工作,动员村居委、学校、企事业单位参与配合集中登记的组织实施。

  (三)明确职责分工。公安机关交巡警部门是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生产销售源头管理,研究对非机动车长效管理的政策措施,集中登记结束后,依法对电动自行车及其他非机动车实施常态登记管理。治安部门和派出所应当发挥职能优势,集中力量开展宣传发动、在用车辆的信息登记,开展涉车行业的阵地控制和专项整治。

  (四)加强检查评估。各地应当围绕提高登记率的目标,加强平台数据检查和实地检查抽查,定期抽样通报街面实有电动自行车的登记率、上牌率,定期通报录入平台非机动车数据的数量和质量。省厅将组织阶段性检查,并结合警情分析对工作进展慢、盗车警情高的地区实行专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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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抄送:省商务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协会。

  本厅党委成员,有关处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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