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货车安全技术性能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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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2-02-20 07:07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局:

  为进一步提高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加强车辆注册登记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车货车安全技术性能,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632号),现转发给你们,请加强车辆生产质量监督管理,严格车辆注册登记,并及时通知相关车辆生产企业,切实贯彻执行大中型客车、货车产品相关安全技术的各项要求。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加强注册登记审核。按照两部要求,自2012年3月1日起,相关企业暂停生产、销售卧铺客车产品,工业和信息化部暂停全部卧铺客车产品《公告》;自2012年9月1日起,全挂车纳入《公告》管理。各地公安交巡警部门自2012年3月1日起,停止办理卧铺客车注册登记;自2013年1月1日起,须按《公告》办理全挂车注册登记。

  二、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查验工作。各地公安交巡警部门在新车注册登记和在用车定期检验中,须结合两部通知新确定的大中型客货车安全技术要求,切实加强机动车查验,严格把关,确保行车安全。对大中型客货车,要重点查验客运车辆轮胎、座位数、应急逃生装置、安全带、限速装置,以及货运机动车外廓尺寸、车身反光标识、侧后部防护装置等项目。要重点加强商品车运输车管理,严格查验车辆外廓尺寸,对存在超长、超宽及使用可伸缩式车身等不符合国家标准问题的,一律不得通过查验,并责令车主恢复原状。上述查验项目《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中无对应项目的,在“备注”栏内予以说明。

  三、严格落实违规信息上报制度。各地公安交巡警部门在办理大中型客货车注册登记和定期检验等业务时,发现车辆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标准,或与《公告》数据不一致的,要采用复印资料、拍照等方式取证,及时通过机动车登记系统上报。同时,将有关取证的资料、照片等证据资料,连同市车管所的书面情况报告于每月25日前报省公安厅车管处汇总上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四、认真开展商品车运输车集中整治。按照两部部署,自2012年2月1日至6月30日,全国开展为期5个月的商品车运输车集中整治。各地公安交巡警部门除严格把牢车辆注册登记、定期检验查验审核关外,还应结合集中整治“三超一疲劳”专项行动,有针对性地加强路面查控。辖区内有汽车生产企业发货区的,须在相关出入口设置检查点,从源头上杜绝使用违规商品车运输车行为。各省际、市际交通安全执法服务站,应加强对过往商品车运输车检查,凡实际外廓尺寸及载质量与行驶证记录不符的,一律依法从严处罚,并扣留机动车责令恢复原状,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通报车辆注册登记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五、认真开展大中型客货车产品清理检查。两部要求,2012年3月1日前,对《公告》内的全部车辆产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重点检查大中型客、货车车辆产品,特别是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校车、重型载货汽车、危险品运输车、低平板车、商品车运输车等车辆。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公安交巡警部门,要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要求和对照两部通知的具体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对生产大中型客、货车的企业及其产品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大中型客货车车辆生产企业初步名单见附件2(各市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对违规产品,依法责令生产企业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进行整改。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将会同各市对有关企业清理检查情况进行复查。

  请各市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对待,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各市清理检查情况的书面材料以及汇总表(见附件3,汇总表可从省经信委网站产业政策处栏目下载)请于2月底前分别报送至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同时以电子文档形式发送至yz.js@163.com。

  联系人:省经信委 张 瑛:025-83392460、13951697578

                  省公安厅 陈建华:025-83526455、13813829668

 

     附件1:《关于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车货车安全技术性能,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632号)

  附件2:全省大中型客货车企业初步名单

  附件3:全省大中型客货车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hth最新版本下载(印)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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