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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3-01-22 07:07
苏禁毒办﹝2013﹞4号
各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省各新闻单位: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中宣部、新闻出版总署、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禁毒办等18部委《关于深化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禁毒办发[2010]1号)要求,认真组织各新闻单位投入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刊登、播放了大量禁毒广告和禁毒节目,开展禁毒公益宣传,为推动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年1月1日起,《江苏省禁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对各类媒体单位开展禁毒宣传等工作作出明确规定。为认真组织媒体单位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履行禁毒宣传义务,进一步加强媒体单位禁毒宣传工作。禁毒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预防教育是禁毒工作的治本之策。《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报社、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单位以及从事网络、公共显示屏等信息服务的单位应当根据禁毒工作需要,免费刊登、播放禁毒广告和禁毒节目等,每年开展公益性禁毒宣传不少于三次。”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认真组织各类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网站以及公共显示屏等媒体单位履行法定职责,各级各类新闻媒体,要坚持公益宣传的原则,主动刊登、播放禁毒广告和禁毒节目,广泛开展禁毒公益宣传,传播禁毒理念、全面普及毒品预防知识。要加强禁毒新闻报道工作,适时组织新闻工作者深入禁毒斗争一线进行采访,积极刊发禁毒新闻稿件,反映禁毒斗争成效,营造禁毒人民战争的浓厚舆论氛围。要坚持公益宣传原则,免费刊登、播放有关内容,全省各媒体单位每年开展公益性禁毒宣传不得少于三次。各级禁毒部门要主动策划实施各类全民禁毒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丰富宣传方式手段,增强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强有力的宣传发动作用,组织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支持、参与禁毒斗争。
二、加强广告信息审查,坚决杜绝涉毒广告信息传播。《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媒体单位发现涉毒广告、涉毒销售信息或者传授制毒方法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发布,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工商、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发布涉毒广告、涉毒销售信息、传授制毒方法等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媒体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发现涉毒广告、涉毒销售信息或者传授制毒方法信息,未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各地和有关部门要督促指导各类媒体切实加强广告信息的审查工作,不得发布任何形式的涉毒广告、涉毒销售信息或者传授制毒方法信息,对已发布的,应当立即停止发布,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要组织媒体单位认真学习毒品管制有关规定,增强对涉毒广告信息的识别能力,对有涉毒广告信息嫌疑但不能确定的,可交由公安机关进行审查。要加强对广告信息发布工作的监督管理,坚决杜绝媒体发布涉毒广告信息的行为。
三、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做好《条例》贯彻实施的组织领导。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既是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也是新闻单位应当履行的社会义务,加强禁毒新闻宣传工作,是构建全民禁毒宣传教育体系的重要环节。各地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迅速组织各类新闻单位开展《条例》学习宣传,认真领会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组织开展防毒、拒毒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媒体从业人员对毒品危害的认识,提升参与禁毒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各级党委宣传部门、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禁毒宣传工作的指导和督查。要研究制定贯彻实施《条例》的意见措施,安排好年度禁毒宣传报道和公益广告的采播计划,做好涉毒广告清查和日常监管,确保《条例》的贯彻落实,使各类新闻单位成为深化全民禁毒宣传教育的主渠道和主阵地。要建立健全新闻媒体单位与禁毒部门的沟通协作机制,畅通协作渠道,禁毒部门要及时向新闻媒体单位提供新闻线索和鲜活的报道素材,配合做好采访报道工作,新闻单位要对禁毒工作重大行动、重大案件等进行深度报道,提升宣传效果。
江苏省委宣传部江苏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江苏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