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5041号建议的答复
  • 发布日期:2017-07-27 09:15

 

苏公厅﹝2017301

 

余晓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公安系统内部应定期核查、修正居民档案资料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户籍档案是公安机关在户口登记管理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等有关规定,任何人不得涂改、伪造档案,否则将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实践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信息与户籍档案不一致的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登记信息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公民提供有关证明提出申请,基层公安机关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的,比如身高、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服务处所和职业等;另一种是登记信息需要变更、更正,公民提供有关证明提出申请,公安机关经过核查、审批后予以变更、更正的,比如姓名、民族、籍贯、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这两种情况下,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依据公民申请对相关户口登记信息进行变更、更正,在此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同样作为档案进行管理。除了上述两种情形外,也还存在极少量因公安机关工作人员错误登记、录入或者信息系统故障等原因,造成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信息与户籍档案不一致。一旦发现此类问题,公安机关会主动核实后予以更正,公民也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提出更正申请,无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户口登记管理涉及到千家万户,跟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公安机关历来高度重视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近年来,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省公安厅组织全省公安机关持续开展了户口登记管理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全面解决户口登记管理中的“错、重、假”问题,同时从规范管理和服务群众入手,制定工作规范,出台便民措施,不断提升服务管理能力。一方面,制定出台规范文件。20169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省公安厅在认真总结经验、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并通过各级公安机关户籍窗口和省公安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该规定共十一章一百九十二条,围绕户口登记管理工作,明确了业务项目、细化了工作流程,既是基层公安机关开展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政策依据,也是公民申请办理户口的业务指南。其中,第六章“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共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公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如何办理,以及因为公安机关原因造成的户口登记项目信息错误的,公安机关要及时纠正,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内容。另一方面,推行户籍查档就近服务。2011年,省公安厅就将户籍档案规范化建设作为创新管理、服务群众的重要举措,在全省部署开展户籍档案数字化加工工作,并通过联网共享,推行户籍档案就近查询服务。目前,全省公安机关总体完成库藏户籍档案电子化加工工作,实现户籍档案“同城异地查档”。此外,《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还明确,公安机关在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中,可以通过有关信息系统或者户籍档案等查明有关证明材料的,公民无需提交。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署要求,进一步开拓思路,创新做法,不断规范户口登记管理工作,提升服务群众能力和水平,让广大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

感谢您对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hth最新版本下载

2017620

 

分享到
Baidu
hth登录就送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