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日期:2018-06-11 15:32
苏公厅〔2018〕231号
秦引林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电子印鉴(电子公章等)备案制”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长期以来,公安机关对公章备案工作高度重视。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法治意识提升,公章备案作为企业设立的法定环节和保障公章唯一性、规范经济行为、维护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其重要性、必要性越发凸显。对此,公安机关将公章备案改革工作纳入行政管理改革重要内容,结合行政管理“放管服”“多证合一”“3550”等改革任务,不断创新机制、简化手续、优化流程,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得到了省政府认可。目前,企业公章备案已实现全程电子化运作,依托信息化系统,公安机关与工商、政务办等部门联动开展工作,企业无需到公安窗口办理备案手续,做到了“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今年年底前,公安机关还将联合工商部门推出在线预约刻章服务,通过网上预约、快递送达的方式,让企业无需再跑刻章店,全面压缩公章刻制、备案耗时,实现公章备案“不见面”目标。同时,根据公安部部署要求,公安机关还将推出公章专用安全芯片,并会同工商、税务、人社、银行等部门开展联合验章,杜绝仿造、私刻等违法犯罪行为,强化用章安全。
关于您提出电子公章备案,尚未开展的原因并不在备案制度设置层面,而是在于电子公章本身的法定地位尚未明确。电子公章不仅仅是一个数字化的章模图案,而应该是基于特定加密技术制作,与实体公章对应绑定的数字化身份认证证书。目前,市面上的“电子印鉴”主要分为两类,应用最广泛的是个人身份认证证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可替代个人签名,用于单位内部管理,与公章有本质区别,不属于备案管理范畴;另一类是部分单位自行制作的所谓“电子公章”,有电子证书形式,也有数字化章模图案形式,可用于表达该单位的意愿(即便口头协议,也是一种合法的意愿表达),但其表现形式、制作标准、应用场景均不一致,且无法实现与实体公章的对应绑定,不具备公章的合法属性,无法视为公章进行备案管理。
电子公章作为公章的新形态,其应用范围涉及全国乃至全球,制作、应用标准不是一省一地能够自行决定的,必须由国家层面统一制定。据了解,公安部正在组织制定电子公章国家标准,该标准颁布实施后,方能明确制作、加密标准,规范应用平台,并依托信息化手段实现与实体公章的对应绑定,进而明确电子公章的法定地位,与实体公章同步开展备案管理。
您提出的建议,正是公安机关响应社会需求、深化行政管理改革的方向。下一步,我们将认真吸收相关建议,超前谋划备案制度,并及时向公安部反映,推动这项工作尽快实施,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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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1日